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是一个具有自主能力和预算的金融监管和决议机构,代表爱沙尼亚国家行事,并独立作出决定。

关于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FSA),成立于 2002 年 1 月 1 日。

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对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投资和养老基金、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债权人和中介机构以及金融监管局授权的证券市场实施国家监管。

2005年6月发生了结构性变化,FSA通过监督资本和监督服务来组织工作。市场参与者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是其资本监管的主要方面,而监督服务则旨在确保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可靠性和效率。FSA管理委员会目前由Kilvar Kessler(主席),Andres Kurgpõld 和Andre Nõmm带头管理。

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的目标

1.确保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稳定高质量的服务,以促进爱沙尼亚货币体系的可靠性。

2.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满足客户将来的需求,包括支付存款、保险损失或养老金等。除此之外,FSA还致力于提高爱沙尼亚金融领域的高效性,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预防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的发生。

3.本机构的工作还涉及向客户解释风险的种类以及协助他们选择合适的金融服务。

申请流程

1.投资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注册的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委员会申请活动许可证,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2.公司成立后,经过公证的基础协议或决议副本;

3.公司章程副本及经营公司情况下,股东大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定连同公司章程修改文本;

4.股东名单,其中需列出每个股东或成员的姓名和个人识别码或注册码和出生日期,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和投票数也应该标出;

5.关于申请人拥有合格持股的股东的信息;

6.关于申请人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属于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料;

7.关于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持有的超过20%的公司的信息,其中还应包括股本数额,活动领域清单和上述人员的参与的百分比;

8.关于申请人的审计人员和进行内部管控的人员的信息;

9.申请人的初始资产负债表和收入和支出概况,或者对于运营公司来说,截至提交申请月份之前的月份末尾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最近三次年度报告(如果存在);

10.对于运营公司,提供证明自有资金规模和审计报告的文件;

11.如果合格控股是由外国信贷机构,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受到金融监管的人所拥有,则由适当国家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以显示该外国证券公司持有有效的活动许可证,最后还需确定其活动不违反当局的现行立法;

12.申请人三年的业务计划,至少包括拟定活动的说明,申请人的组织结构,业务场所,适用的信息系统和其他技术设备和经济指标;

13.会计政策或程序或其草案;

14.监督遵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预防法》规定的行为守则和内部审计规则;

15.申请人承担支付《担保基金法》规定的单一捐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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