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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详细资料
发布人Gene香港公司服务
公司香港恒通国际有限公司
职位咨询顾问
城市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4/12/07 03:34
电话号码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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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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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现了一个还不错的人脉拓展的方法,介绍一下给一下大家。我打了十几个电话,竟然真的有意向客户。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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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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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律师教你如何打民间借贷官司 186********(同微信)前言: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一、管辖法院首先,看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若有,则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法院为准;其次,若无协议管辖,则既可以由原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再次,若存在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依据主合同确定法院。二、适格被告(1)一般情形:一般以出借人作为原告,将借款人列为被告。(2)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一般以出借人作为原告,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证责任在出借人)(3)存在保证情形:在一般保证情形中,出借人既可以只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而不能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共同参加诉讼。在连带保证情形中,出借人既可以只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还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注:一般情形下,均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连带保证情形中,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不过起诉时要注意保证期间的审查:(1)合同有无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成立基础(1)借贷双方的合意(核心):借贷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借款意愿,并且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2)款项的支付:出借人必须将借款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3)书面证据(原件):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四、其它情形A、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出借人则需要通过提供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B、款项通过现金交付的且不存在收据等证明,出借人则需要通过提供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确已交付。若大额款项通过现金交付,出借人则还需要通过提供银行取现记录或者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具有交付能力等情况。C、以自己名义帮别人向银行或其它机构申请贷款,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甚至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还约定债务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名义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此类情形下,判断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轻易被突破,否则难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破坏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损害守信一方的权益。 二是、要注意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当事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受实际借款人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明知该委托代理关系仍与名义借款人订立合同的,或者第三人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之间达成合意,明知背后的实际借款人用款,借款人仅是以其名义借款,可以认定该合同对实际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D、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明白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出借方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五、打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清单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必备证据清单提醒:视频、音频材料:需要刻录光盘并附上文字翻译稿后提交法院。证据分组:当证据较多时,建议按内容、证明目的进行分组,避免杂乱无章。模板调整: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1️、借款协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2️、转账记录:显示借款的支付情况。3️、聊天记录:记录借款双方的沟通内容。4️、还款计划:证明借款人有还款意愿。5️、利息支付凭证:证明利息的支付情况。6️、借款催收记录:证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7、连带责任记录:配偶声明、担保函8、其他相关证据:如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借款用途说明等。六、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借款利息1、约定了借款利息的,按约定,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假设合同成立时LPR为3.85%,则司法保护上限3.85%×4=15.4%3.85%×4=15.4%。若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该上限。2、分段处理规则: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合同: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可按当时司法解释支持(如年利率24%或36%),之后需调整为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合同,直接适用LPR四倍标准。3、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不区分主体)4、自然人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不支付利息;5、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则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逾期利息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按约定,但以4倍LPR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三)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般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包括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确定)和加倍部分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例如,未清偿本金10万元,迟延履行100天,则加倍利息为100,000×1.75‱×100=1,750100,000×1.75‱×100=1,750(五)其他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其它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以4倍LPR为限,但我们可以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费用,前提是借款合同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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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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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常见的法律问题 深圳律师李远波186********(同微信)一、什么是股权?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二、什么是股权转让?答: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股权可以分开转让吗?答:股东有权决定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四、尚未出资的股权,可以“0元”转让吗?答:可以。五、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答:名义股东具有股东的外观,其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擅自处分股权的,应对隐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六、隐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答:可以。受让人明知隐名股东的身份,且显名股东没有提出异议,则隐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七、尚未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吗?答:可以。八、尚未出资的股权,经过多次转让,谁承担出资责任?答: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此前的全部转让人应依次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九、受让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答:转让的股权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受让人已经合理的审查核实,仍然不能发现的,由转让人承担不足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部分条文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十、一股二卖,能够善意取得吗?答:通常不能善意取得。只有在第一受让人载入股东名册时,转让人再转让才属于无权处分,应当预见到存在股权登记与股东名册不一致的可能性。所以,一股二卖通常不存在善意取得。备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十一、股权转让的方式的有哪些?答:内部转让,即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外部转让,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十二、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答:内部转让完全自由,既不须通知其他股东,也不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外部转让,不须其他股东同意,但须通知其他股东。十三、向其他股东通知的事项有哪些?答:外部转让的,须书面通知的事项有: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十四、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答:其他股东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进行明确的答复。未及时答复,将被视为放弃。十五、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怎么处理?答:可以自行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找出资比例购买。此处的出资比例为股权转让时的比例。另外,一些公司的章程也规定有购买比例。十六、股权转让的,需要通知公司吗?答:应以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十七、股权变更,一定要办理变更登记吗?答:不一定。内部转让,股东不发生变化时,只须申请备案。十八、股权转让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吗?答:需要。十九、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就是公司股东了吗?答:不是。以载入公司股东名册时,受让人开始享有股东资格。二十、如果公司不配合变更,怎么办?答: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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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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