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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万越红
公司YUCHAI POWER
职位经理
城市海外
发布时间2024/10/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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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接上文)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需要参考的案例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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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你加了那么多班,为什么拿不到加班费 186********(同微信)在不少劳动者眼中,加班是实打实付出了时间和体力的行为,只要“我确实工作到晚上九点”,那就是有加班、就该有加班费。但在法律实践中,主张不等于成立,事实不等于证据,客观事实也不等于法律事实。一场劳动争议的关键,从来不只是“有没有加班”,而是“谁来证明、有无证据、证据是否能被采信”。也就是说,你确实加了班,不等于你一定拿得到加班费。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加班争议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型争议”,裁判核心是:是否存在超出法定工时的实际工作、是否经用人单位安排或默许、是否支付了应有报酬。而要成立这一三步链条,仅靠个人陈述远远不够,需要形成可被采信的证据链条。而这,正是很多劳动者“明明加班却败诉”的真正原因。第一类最被采信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考勤记录。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留存两年以上的重要数据,也是仲裁机构与法院最常作为基础判断依据的核心材料。如果员工能提交企业认可的考勤表(纸质有章、电子有溯源),或证明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极高。一些劳动者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等平台的打卡记录截图,辅以录屏、导出邮件等方式固定原始数据,也能获得较高的认定效力。 但问题是,许多企业并不主动公开完整考勤记录,甚至在争议发生后删除、变更、拒绝提交。此时,劳动者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说明企业掌握这部分信息且回避举证。例如提交使用公司实名认证打卡App的截图、留存HR通知截图等,一旦构成“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的情形,举证责任可发生转移,法院将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第二类有力证据,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指令。包括加班审批单、工作任务分配邮件、微信群/钉钉中上级明确要求“今晚必须完成”“周末来单位对接”等文字指令。这些信息一旦明确出现“被安排”“强制”“限时完成”等内容,能直接支撑“加班是组织行为”的关键认定。 有些单位以“未审批即不算加班”作为抗辩理由,但如果审批制度未实际执行,或流程设置明显不合理(如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法院可结合指令记录、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加班事实成立。这类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不是证明“你加了班”,而是证明“公司知道你在加班”。 第三类是工作过程与成果的时间痕迹,它帮助连接“打卡记录”和“工作指令”之间的空档,强化“加班确实发生且与工作有关”的完整链条。例如:晚上十点发送的项目交付邮件、深夜微信沟通截图、登录办公系统的操作日志、版本修改记录、云盘上传时间等,均可辅助证明“你不是在自愿耗时间,而是在完成岗位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具备可验证性。一条脱离上下文的微信记录、没有上下文的截图,极易被用人单位否认或解释为“非工作内容”。因此,劳动者需注意证据的连续性与客观性:截图配合文件、时间标注配合邮件头部信息、操作记录结合任务安排,才具备真正的证明力。此外,还有一些常被忽视但实务中有力的间接证据:①加班期间公司报销的打车费、夜宵费用凭证;②出差期间晚间活动记录(如发票、定位记录、会议纪要);③薪资构成中未体现加班费、无补贴记录的工资单;④同事的证人证言,尤其是离职员工配合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 这类材料虽非直接,但可作为旁证使用,在核心证据不全的情况下构成补强佐证体系。必须指出的是,加班争议的核心难点并不在“员工是否努力”,而在“能否构建足够完整的可采证据链”。从实践角度讲,劳动者只需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即提供部分片段证据(例如连续几天的晚间邮件、三张打卡截图、一次工作任务微信),即可触发用人单位的反证义务。如果单位拒不提交完整记录,将承担不利推定。也就是说,在你无法证明所有细节的情况下,做到“有迹可循”“无法否认”,反而更重要。加班争议的裁判标准不是“你说你加了就算”,而是你有没有办法让“加班”成为一个可还原、可验证、可追责的“法律事实”。那些以为“一堆截图就能胜诉”的想法,是对证据结构的误判;而真正能扭转局面的,是每一份提前留存的“加班证据组合”。你为工作付出时间,本该被记录,但制度并不会自动替你保留痕迹。这种情况下,主动形成留痕意识、理解哪些证据有效、如何保存原始数据,不仅是维权的需要,更是对自身劳动价值的负责。
李远波律师

不请律师教你如何打民间借贷官司 186********(同微信)前言: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一、管辖法院首先,看借款合同是否存在协议管辖,若有,则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法院为准;其次,若无协议管辖,则既可以由原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再次,若存在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依据主合同确定法院。二、适格被告(1)一般情形:一般以出借人作为原告,将借款人列为被告。(2)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一般以出借人作为原告,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证责任在出借人)(3)存在保证情形:在一般保证情形中,出借人既可以只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而不能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共同参加诉讼。在连带保证情形中,出借人既可以只将借款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还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注:一般情形下,均可以将借款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连带保证情形中,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不过起诉时要注意保证期间的审查:(1)合同有无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成立基础(1)借贷双方的合意(核心):借贷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借款意愿,并且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2)款项的支付:出借人必须将借款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3)书面证据(原件):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四、其它情形A、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出借人则需要通过提供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B、款项通过现金交付的且不存在收据等证明,出借人则需要通过提供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确已交付。若大额款项通过现金交付,出借人则还需要通过提供银行取现记录或者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具有交付能力等情况。C、以自己名义帮别人向银行或其它机构申请贷款,款项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甚至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还约定债务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名义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此类情形下,判断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不能轻易被突破,否则难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破坏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损害守信一方的权益。 二是、要注意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果当事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受实际借款人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明知该委托代理关系仍与名义借款人订立合同的,或者第三人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之间达成合意,明知背后的实际借款人用款,借款人仅是以其名义借款,可以认定该合同对实际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D、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明白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出借方在出借款项时,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五、打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清单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必备证据清单提醒:视频、音频材料:需要刻录光盘并附上文字翻译稿后提交法院。证据分组:当证据较多时,建议按内容、证明目的进行分组,避免杂乱无章。模板调整: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1️、借款协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2️、转账记录:显示借款的支付情况。3️、聊天记录:记录借款双方的沟通内容。4️、还款计划:证明借款人有还款意愿。5️、利息支付凭证:证明利息的支付情况。6️、借款催收记录:证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7、连带责任记录:配偶声明、担保函8、其他相关证据:如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借款用途说明等。六、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借款利息1、约定了借款利息的,按约定,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假设合同成立时LPR为3.85%,则司法保护上限3.85%×4=15.4%3.85%×4=15.4%。若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该上限。2、分段处理规则: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合同: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可按当时司法解释支持(如年利率24%或36%),之后需调整为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合同,直接适用LPR四倍标准。3、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不区分主体)4、自然人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不支付利息;5、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则可以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逾期利息1.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按约定,但以4倍LPR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三)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般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包括一般债务利息(按判决确定)和加倍部分利息(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例如,未清偿本金10万元,迟延履行100天,则加倍利息为100,000×1.75‱×100=1,750100,000×1.75‱×100=1,750(五)其他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其它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以4倍LPR为限,但我们可以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费用,前提是借款合同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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