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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麦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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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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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理的60个问题,18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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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招聘信息已更新:1、招聘一名水利技术员会使用各种测量仪器 地点:雄安(待遇自己谈),联系电话:156 32423469(霍总)2、 内蒙古需要一名技术员会GPS,做风电基础项目 工资12000 联系电话 158 3180 1876曹经理 130********3、项目招聘房建施工员1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一栋楼施工放线,会操作全站仪和经纬仪,有责任心,能看懂图纸。工资8 k 项目在兰州,联系电话173********4、海南聘 中级注安(建)+C3证 +48岁以内男(同时满足) 管现场 不用做资料 每天8小时 双休日 11500元 /月 六日或夜间加班及节假日算加班(综合到手约1.4w) 餐饮平价 包住空调独立卫浴干净整洁 周边商业丰富 新手也可 派遣至央企百亿级别项目 缴社保 证要转 无茶 工期14个月 杀青后还有新项目等待进场 不担心失业 欢迎 加微 投简历 189********5、云南急招安全员和施工员各一名人证合一,房建项目能立马注册 经验丰富,工作地点银川西夏区 联系方式135 195815706、昭通市,云南航安工程检测公司招一名检测技术人员需要会路面试验,待遇面谈,联系方式131 08585111微信同号7、项目找水利检测员一名,要求有水利中级或者水利检测员证,项目在湛江环北部湾水资源项目,招聘单位是广东建科源胜,可以给正式岗位,每月25号发放当月工资,有意向的跟我联系,中介勿扰。 137********微信同号(本贴仅为信息收集汇总,具体请联系相关负责人,自行核实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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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七大关键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 186********(同微信)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工程挂靠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该行为也明令禁止,但挂靠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仍较多存在,对参与挂靠的工程主体也有较大风险。笔者根据多年工程法律实践,总结了挂靠施工七个关键法律风险,并详细分析风险情况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方法。一、行政责任风险:资质处罚与市场禁入(一)风险内容:挂靠行为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旦被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4%)、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甚至被限制市场准入或列入信用黑名单。(二)规避方法:1、严格禁止挂靠行为,通过内部承包协议或劳务分包等合法形式承接工程;2、完善资质管理,确保企业资质与实际施工能力匹配;3、加强招投标环节的合规审查,避免资质出借。二、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风险内容: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需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合同约定责任划分,也无法免除这种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二)规避方法:1、施工前严格审核挂靠人的资信与履约能力,要求提供履约担;2、被挂靠企业全程参与工程管理,派驻核心管理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施工;3、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留存验收记录。三、对第三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材料商、设备商等)(一)风险内容挂靠人已被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合同,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需直接承担付款责任。即使合同无效,法院可能基于交易外观判令被挂靠企业担责。(二)规避方法:1、严格管控印章使用,禁止挂靠人私刻项目部印章;2、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需直接与挂靠人结算,并书面告知供应商挂靠关系;3、建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四、工程款支付纠纷风险(一)风险内容: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挂靠人可能直接起诉被挂靠企业要求支付;若被挂靠企业截留工程款,则需自行承担付款责任。此外,挂靠人因无资质可能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二)规避方法:1、在挂靠协议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流程及责任划分;2、要求发包人将款项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再按约定转付挂靠人;3、留存与发包人、挂靠人的往来凭证,避免资金挪用。五、劳动纠纷与工伤责任(一)风险内容挂靠人聘用的工人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时,被挂靠企业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面临群体性事件和行政处罚。(二)规避方法:1、禁止挂靠人直接招聘工人,要求其通过合法劳务分包公司来组织用工;2、为项目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3、在协议中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及责任分担。六、挂靠协议无效导致的内部追偿困境(一)风险内容:挂靠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合同中关于责任划分、违约责任承担的条款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时可能面临追偿不能、举证困难或执行不能。(二)规避方法:1、避免签订显性挂靠协议,可转化为内部承包或劳务分包模式;2、要求挂靠人提供不动产抵押、保证金等担保措施;3、在协议中明确追偿条款,并留存施工过程证据(如资金流向、管理记录)。七、合同效力争议与优先受偿权丧失(一)风险内容: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挂靠人无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发包人不知情,施工合同虽有效,但被挂靠企业仍需承担挂靠责任。(二)规避方法:1、确保发包人不知晓挂靠关系,避免直接参与挂靠人与发包人的磋商;2、在合同中明确施工主体为被挂靠企业,并由其直接履行主要义务;3、避免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文件,防止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八、 总结建议挂靠施工的核心风险源于资质出借的违法性,被挂靠企业需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若已涉入挂靠项目,应通过强化过程管控、完善合同条款、留存证据链等方式降低风险。对于发包人,应严格审核投标人资质及履约能力,避免卷入挂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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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代位权纠纷裁判规则,内容来源类案同判规则,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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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加了那么多班,为什么拿不到加班费 186********(同微信)在不少劳动者眼中,加班是实打实付出了时间和体力的行为,只要“我确实工作到晚上九点”,那就是有加班、就该有加班费。但在法律实践中,主张不等于成立,事实不等于证据,客观事实也不等于法律事实。一场劳动争议的关键,从来不只是“有没有加班”,而是“谁来证明、有无证据、证据是否能被采信”。也就是说,你确实加了班,不等于你一定拿得到加班费。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加班争议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型争议”,裁判核心是:是否存在超出法定工时的实际工作、是否经用人单位安排或默许、是否支付了应有报酬。而要成立这一三步链条,仅靠个人陈述远远不够,需要形成可被采信的证据链条。而这,正是很多劳动者“明明加班却败诉”的真正原因。第一类最被采信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考勤记录。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留存两年以上的重要数据,也是仲裁机构与法院最常作为基础判断依据的核心材料。如果员工能提交企业认可的考勤表(纸质有章、电子有溯源),或证明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极高。一些劳动者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等平台的打卡记录截图,辅以录屏、导出邮件等方式固定原始数据,也能获得较高的认定效力。 但问题是,许多企业并不主动公开完整考勤记录,甚至在争议发生后删除、变更、拒绝提交。此时,劳动者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说明企业掌握这部分信息且回避举证。例如提交使用公司实名认证打卡App的截图、留存HR通知截图等,一旦构成“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的情形,举证责任可发生转移,法院将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第二类有力证据,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指令。包括加班审批单、工作任务分配邮件、微信群/钉钉中上级明确要求“今晚必须完成”“周末来单位对接”等文字指令。这些信息一旦明确出现“被安排”“强制”“限时完成”等内容,能直接支撑“加班是组织行为”的关键认定。 有些单位以“未审批即不算加班”作为抗辩理由,但如果审批制度未实际执行,或流程设置明显不合理(如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法院可结合指令记录、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加班事实成立。这类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不是证明“你加了班”,而是证明“公司知道你在加班”。 第三类是工作过程与成果的时间痕迹,它帮助连接“打卡记录”和“工作指令”之间的空档,强化“加班确实发生且与工作有关”的完整链条。例如:晚上十点发送的项目交付邮件、深夜微信沟通截图、登录办公系统的操作日志、版本修改记录、云盘上传时间等,均可辅助证明“你不是在自愿耗时间,而是在完成岗位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具备可验证性。一条脱离上下文的微信记录、没有上下文的截图,极易被用人单位否认或解释为“非工作内容”。因此,劳动者需注意证据的连续性与客观性:截图配合文件、时间标注配合邮件头部信息、操作记录结合任务安排,才具备真正的证明力。此外,还有一些常被忽视但实务中有力的间接证据:①加班期间公司报销的打车费、夜宵费用凭证;②出差期间晚间活动记录(如发票、定位记录、会议纪要);③薪资构成中未体现加班费、无补贴记录的工资单;④同事的证人证言,尤其是离职员工配合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 这类材料虽非直接,但可作为旁证使用,在核心证据不全的情况下构成补强佐证体系。必须指出的是,加班争议的核心难点并不在“员工是否努力”,而在“能否构建足够完整的可采证据链”。从实践角度讲,劳动者只需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即提供部分片段证据(例如连续几天的晚间邮件、三张打卡截图、一次工作任务微信),即可触发用人单位的反证义务。如果单位拒不提交完整记录,将承担不利推定。也就是说,在你无法证明所有细节的情况下,做到“有迹可循”“无法否认”,反而更重要。加班争议的裁判标准不是“你说你加了就算”,而是你有没有办法让“加班”成为一个可还原、可验证、可追责的“法律事实”。那些以为“一堆截图就能胜诉”的想法,是对证据结构的误判;而真正能扭转局面的,是每一份提前留存的“加班证据组合”。你为工作付出时间,本该被记录,但制度并不会自动替你保留痕迹。这种情况下,主动形成留痕意识、理解哪些证据有效、如何保存原始数据,不仅是维权的需要,更是对自身劳动价值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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