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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分包)(风管通风排烟专业施工队)做风管防火板保温,风管玻璃棉保温,风管像塑保温包裹我们都会做(有工程外包老板可以联系我)郑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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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风管防火板保温
公司承包风管防火板保温
职位管道/通风保温
城市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5/03/26 23:27
电话号码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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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招聘信息已更新:1、招聘一名水利技术员会使用各种测量仪器 地点:雄安(待遇自己谈),联系电话:156 32423469(霍总)2、 内蒙古需要一名技术员会GPS,做风电基础项目 工资12000 联系电话 158 3180 1876曹经理 130********3、项目招聘房建施工员1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一栋楼施工放线,会操作全站仪和经纬仪,有责任心,能看懂图纸。工资8 k 项目在兰州,联系电话173********4、海南聘 中级注安(建)+C3证 +48岁以内男(同时满足) 管现场 不用做资料 每天8小时 双休日 11500元 /月 六日或夜间加班及节假日算加班(综合到手约1.4w) 餐饮平价 包住空调独立卫浴干净整洁 周边商业丰富 新手也可 派遣至央企百亿级别项目 缴社保 证要转 无茶 工期14个月 杀青后还有新项目等待进场 不担心失业 欢迎 加微 投简历 189********5、云南急招安全员和施工员各一名人证合一,房建项目能立马注册 经验丰富,工作地点银川西夏区 联系方式135 195815706、昭通市,云南航安工程检测公司招一名检测技术人员需要会路面试验,待遇面谈,联系方式131 08585111微信同号7、项目找水利检测员一名,要求有水利中级或者水利检测员证,项目在湛江环北部湾水资源项目,招聘单位是广东建科源胜,可以给正式岗位,每月25号发放当月工资,有意向的跟我联系,中介勿扰。 137********微信同号(本贴仅为信息收集汇总,具体请联系相关负责人,自行核实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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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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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理的60个问题,18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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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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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承担裁判意见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1.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致使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建设单位无权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2月6日。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迟于前述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即使某建设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实际开工,但因工程欠缺开工的基本条件,亦属于违法开工。同时,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某实业公司仍在向建设公司发出关于图纸变更调整、施工工艺细化的相关通知,把控工程进度。故该实业公司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其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2. 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裁判要旨】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迟、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灾害、设计变更以及施工作业面复杂等多种因素,同时也有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措施不科学、擅自停工等原因。且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认定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3.发包人存在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情形,发包人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裁判要旨】案涉工程虽然于2017年8月26日才完成五方验收,但验收内容除某建设公司施工的部分外,还包含某房地产公司提留和另行发包的部分工程。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过设计变更,以及该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故房地产公司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 4.因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能当然被采纳,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施工方应向发包方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裁判要旨】案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退场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案涉桩基工程至2016年6月15日才补桩完成,逾期380天。但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逾期210天,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应计算为3288339.5元(31317519元×0.5‰/天×210天)。因《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违约金条款不能当然被采纳。但因某建设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该建设公司应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于该房地产公司在该建设公司开始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案涉工程肢解发包,存在过错,本院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该建设公司、房地产公司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工期延误损失责任,故,该建设公司应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644169.7元。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 5.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的,即使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裁判要旨】在2011年3月初,某建筑公司就施工中的问题向某置业公司发函反映,但该置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问题解决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就该置业公司指定材料、品牌、型号、施工工艺、分包工程配合等问题向该置业公司发函,但置业公司未及时答复,拖延的时间从几十天到167天不等。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该建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某置业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因工期延误导致其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 6.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后,裁量确定工期延误赔偿数额。【裁判要旨】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数额,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某建设公司支付某房地产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50000元。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7.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人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人也并未提出工期要求,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某建设公司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某房地产公司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据此,一审法院未支持该房地产公司有关该建设公司违约及应承担延误工期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8.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工期索赔,但在之后的协议中双方承诺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另一方可根据之后的协议主张工期延误赔偿责任。【裁判要旨】虽然《总包合同》约定总承包方应在导致损失或支出的事故发生后28天内提出工期索赔申请,并提供工期索赔资料。但双方于2009年9月15日签订的《9.15解除合同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某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须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因此,即使该建筑公司此前未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但双方此后签订的《9.15解除合同协议》明确了双方应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故该建筑公司仍可据此请求该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9.建工合同“协议书”未对发包人延误工期赔偿作出规定,但“通用条款”中规定了发包人延误工期需赔偿承包人损失的,应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承担延误工期损失。【裁判要旨】双方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六条虽只约定对承包人延误工期进行处罚,对发包人延误工期可顺延工期,但对是否赔偿并不明确;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不仅需顺延工期,而且还需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损失,具有合同根据。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双方虽对工期顺延及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或未按约定程序索赔或不及时索赔的法律后果。据此,某投资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在工程交工后予以索赔不应支持的合同根据不足,不予采信。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10.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发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裁判要旨】根据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某建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同时约定,某房产公司另自行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等部分工程,由该房产公司、该建设公司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该房产公司为此支付给该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合同总价2%的总包服务费。2011年期间,该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该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但从该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该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该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该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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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避坑指南:10个必须写清的要点 深圳李远波律师186********(同微信)一、 法律效力基础要件主体身份(借、贷)双方锁定:必须写明双方身份证全名+身份证号(不可写昵称或曾用名)如出借人:【】,身份证号42xxx;借款人:【】,身份证号110xxx借款性质定性:开篇写明"为明确借款事实,特立此据",避免被认定为投资款或赠与禁用模糊表述:"资金周转""经济往来"等易引发争议的措辞二、核心条款防篡改设计金额双重确认:同时采用大小写(大写优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防伪技巧:大写数字后加括号标注币种,如"(人民币)"利息计算公式:年利率不得超LPR四倍、合规写法:"按月利率1.2%计息(年利率14.4%)"禁止条款:砍头息、利滚利(复利需双方明确约定)三、履约保障机制还款期限与方式:精确到日:"于【】年【】月【】日前还清本息"、分期付款需列明:"每月【】日前还款【】元(含本金及利息)"违约责任量化:逾期违约金与利息可并行:"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计付利息"法律上限:总成本(利息+违约金)不得超过LPR四倍四、担保条款实务要点担保人保证责任:担保人需亲笔签署:"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或一般保证"保证期间: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到期后【】年"抵押物登记规则:房产抵押必须写明:"以粤(2025)【】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禁止条款:流押条款(如到期不还抵押物归出借人)五、证据链闭环设计资金交付凭证:注明交付方式:"借款已通过招商银行账户6228xxx向【】账户6217xxx转账支付"现金交付必加:"【】已当场签收现金并确认无异议"司法管辖法院约定约定:约定有利管辖:"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备注:当然也可以约定【】仲裁院仲裁(一裁终局避免二审)送达地址锁定:"双方确认本协议载明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六、特殊风险防控借款用途合法性:必须写明合法用途如:"用于家庭装修";禁用表述:"资金周转""生意投资"等模糊用语夫妻共债确认:配偶签字条款:"借款人配偶【】确认知晓并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七、签字规范与证据保全签署规范:借款人、担保人每页骑缝捺印;使用不易褪色笔(推荐黑色中性笔)证据保全: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同步归档八:借条自查清单1、双方身份证(含保证人)信息完整2、金额大小写一致且无涂改3、利率未超LPR四倍4、抵押物已办理登记5、配偶或担保人签名确认6、资金交付凭证对应7、约定有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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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加了那么多班,为什么拿不到加班费 186********(同微信)在不少劳动者眼中,加班是实打实付出了时间和体力的行为,只要“我确实工作到晚上九点”,那就是有加班、就该有加班费。但在法律实践中,主张不等于成立,事实不等于证据,客观事实也不等于法律事实。一场劳动争议的关键,从来不只是“有没有加班”,而是“谁来证明、有无证据、证据是否能被采信”。也就是说,你确实加了班,不等于你一定拿得到加班费。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加班争议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型争议”,裁判核心是:是否存在超出法定工时的实际工作、是否经用人单位安排或默许、是否支付了应有报酬。而要成立这一三步链条,仅靠个人陈述远远不够,需要形成可被采信的证据链条。而这,正是很多劳动者“明明加班却败诉”的真正原因。第一类最被采信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正式考勤记录。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企业留存两年以上的重要数据,也是仲裁机构与法院最常作为基础判断依据的核心材料。如果员工能提交企业认可的考勤表(纸质有章、电子有溯源),或证明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极高。一些劳动者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等平台的打卡记录截图,辅以录屏、导出邮件等方式固定原始数据,也能获得较高的认定效力。 但问题是,许多企业并不主动公开完整考勤记录,甚至在争议发生后删除、变更、拒绝提交。此时,劳动者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说明企业掌握这部分信息且回避举证。例如提交使用公司实名认证打卡App的截图、留存HR通知截图等,一旦构成“企业掌握但拒不提供”的情形,举证责任可发生转移,法院将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第二类有力证据,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指令。包括加班审批单、工作任务分配邮件、微信群/钉钉中上级明确要求“今晚必须完成”“周末来单位对接”等文字指令。这些信息一旦明确出现“被安排”“强制”“限时完成”等内容,能直接支撑“加班是组织行为”的关键认定。 有些单位以“未审批即不算加班”作为抗辩理由,但如果审批制度未实际执行,或流程设置明显不合理(如规定21点后才算加班),法院可结合指令记录、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加班事实成立。这类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它不是证明“你加了班”,而是证明“公司知道你在加班”。 第三类是工作过程与成果的时间痕迹,它帮助连接“打卡记录”和“工作指令”之间的空档,强化“加班确实发生且与工作有关”的完整链条。例如:晚上十点发送的项目交付邮件、深夜微信沟通截图、登录办公系统的操作日志、版本修改记录、云盘上传时间等,均可辅助证明“你不是在自愿耗时间,而是在完成岗位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要具备可验证性。一条脱离上下文的微信记录、没有上下文的截图,极易被用人单位否认或解释为“非工作内容”。因此,劳动者需注意证据的连续性与客观性:截图配合文件、时间标注配合邮件头部信息、操作记录结合任务安排,才具备真正的证明力。此外,还有一些常被忽视但实务中有力的间接证据:①加班期间公司报销的打车费、夜宵费用凭证;②出差期间晚间活动记录(如发票、定位记录、会议纪要);③薪资构成中未体现加班费、无补贴记录的工资单;④同事的证人证言,尤其是离职员工配合出具书面说明的情况。 这类材料虽非直接,但可作为旁证使用,在核心证据不全的情况下构成补强佐证体系。必须指出的是,加班争议的核心难点并不在“员工是否努力”,而在“能否构建足够完整的可采证据链”。从实践角度讲,劳动者只需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即提供部分片段证据(例如连续几天的晚间邮件、三张打卡截图、一次工作任务微信),即可触发用人单位的反证义务。如果单位拒不提交完整记录,将承担不利推定。也就是说,在你无法证明所有细节的情况下,做到“有迹可循”“无法否认”,反而更重要。加班争议的裁判标准不是“你说你加了就算”,而是你有没有办法让“加班”成为一个可还原、可验证、可追责的“法律事实”。那些以为“一堆截图就能胜诉”的想法,是对证据结构的误判;而真正能扭转局面的,是每一份提前留存的“加班证据组合”。你为工作付出时间,本该被记录,但制度并不会自动替你保留痕迹。这种情况下,主动形成留痕意识、理解哪些证据有效、如何保存原始数据,不仅是维权的需要,更是对自身劳动价值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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